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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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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三點、第四點1份,並自114年9月10日起生效。

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9月12日基府人考貳字第1140140728號書函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影本1份。